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现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无
偿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汽客汽车
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的关联
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要,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
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亦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汪海军:
贡凯军:
涂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