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公告编号:2021-060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互相
提供担保并由控股股东无偿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无偿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互相提供担
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暨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
客”)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保证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公司拟向兴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0.6 亿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子公司中汽客拟向兴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0.6 亿
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24 个月,并由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
为上述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授信具体数额以公司及子公司
中汽客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及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担保有效期限与综合授
信期限亦以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在授信期限内,授
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无偿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洪伟艺、许燕青、洪清泉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洪伟艺先生,中国国籍,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一。
洪伟艺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洪伟艺先生为公
司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为支持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发展,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
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金额与期限以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与银行签订
的最终协议为准,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四、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公
司及子公司中汽客获取银行授信额度,促进了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生产经营活动
的开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主营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 至 本 公 告披 露 日 ,本 公 司 及全 资 / 控 股 子公 司 实 际 对外 担 保 总额 为
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11.93%;全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000.00 万元,
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4%。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无
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洪伟艺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向兴业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经营
发展的正常需要,不存在利益输送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
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互相提供
担保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及担保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
东提供担保之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要,不存在利益输送
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中汽客本次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担保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互相提供担保并由控
股股东无偿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互相
提供担保并由控股股东无偿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其他
为提高融资效率,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洪伟艺先生在上
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审核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九、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董事签字确认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
(二)经出席监事签字确认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