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瑞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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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
断,我们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现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经过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
相关信息的考察和论证,我们认为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足够的专业胜任
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 2021 年度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为公司 2016 年度-2020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了 5 年
审计服务,根据国资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需要重新选聘年度审计机构,本次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经核查: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可以为公司提供真
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并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理由正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并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仅为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引引          赵荣祥               王一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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