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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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博济医药”或“公司”)委托,担任博济医药 2019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博济医药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公司法》、
                       《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博济医药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盖章是
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
容和重大遗漏。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认为需要审查的文件,对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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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博济医药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会对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博济医药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济医药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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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序号    简称               指   全称(含义)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权激励》
                           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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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9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
划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二)2019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
     (三)2019年2月1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
划。
     (四)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股票期权的总数由300万份调整为299.5万份,行权价格为11.60元/股。其中首次
授予的股票期权由270万份调整为269.5万份,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9人调
整为48人,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不变,仍为3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调
整,且同意按照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股票期权。
     (五)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调整和首次授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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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2019年6月11日,博济医药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
由299.5万份调整为389.35万份。其中,首次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9.5万份
调整为350.35万份,行权价格由11.60元/股调整为8.91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数量由30万份调整为39万份。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调整,且同意按照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股票期权。
  (七)2019年6月11日,博济医药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股票期权数
量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2019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39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九)2019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
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股票期权。
  (十)2020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25,095份。
  (十一)2020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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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
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25,095份。
  (十二)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
格,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3,650份,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
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将由2,687,750份调整为2,674,100份。同
时,又因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
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674,100份调整为3,476,330份。其中,
首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84,100份调整为2,969,330份,行权价
格由8.91元/股调整为6.85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390,000份调整为
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上股票期权的注销和调整。
  (十三)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及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
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3,650份,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已
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将由2,687,750份调整为2,674,100份。同时,又因
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授
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总数由2,674,100份调整为3,476,330份。其中,首次已授
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84,100份调整为2,969,330份,行权价格由8.91
元/股调整为6.85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390,000份调整为507,000份,行
权价格由13.67元/股调整为10.51元/股。
  (十四)2021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涉及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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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2,100份。公司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
   (十五)2021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第一次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通过了监事会的核查。
   (十六)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
行权条件已满足,涉及的38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权条件已满足;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47,320份。
   (十七)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第二次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通过了监事会的核查。;审议
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
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320份。
   (十八)2021年5月7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以及自主行权
相关登记申报工作,并于2021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部分股票期
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十九)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对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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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监事会同意对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
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博济医药尚需依法办理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注销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16,900份、预留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07,000份,合计注销2019年股票
期权523,900份。
   本所律师认为,博济医药本次注销离职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
法》、《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已获得
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及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相关事项尚需公司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等事项。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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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董   永
                                 廖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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