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 LAW FIRM
Guangzhou Branch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29 层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37392666 传真:020-37392826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博济医药”或“公司”)委托,担任博济医药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博济医药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公司法》、
《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博济医药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盖章是
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
容和重大遗漏。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认为需要审查的文件,对相关的
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博济医药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会对会计、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博济医药的文件引述。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济医药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序号 简称 指 全称(含义)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权激励》
划(草案)》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
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二)2020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起通过
公司办公协同管理系统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间为
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250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授予日、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
次授予。
(六)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不存在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
票期权的条件。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
司以2020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
(七)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部分期权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对
销。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以上注销事项。
(八)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部分期权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对
销。
(九)2021年5月7日,公司完成了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并于2021年5
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足,
涉及的5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38,100份;鉴于
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
(十一)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满
足,涉及的5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38,100份;
监事会对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58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
格合法、有效。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予但
尚未获准行权的130,00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博济医药尚需依法办理本次部分股
票期权注销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再具备
激励资格,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30,000份。
本所律师认为,博济医药本次注销离职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
法》、《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一)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行权,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30%。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10月15日,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日届满。
(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行权条件。
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以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0 的净利润为659.26万元,2020年剔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除当年度全部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注、上述2020年业绩考核目标的净利润指剔除当年度全 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部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2,201.28万元,增长率
的净利润。 为233.90%,公司业绩考核达标。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
(1)58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结果均为“A”,其个人本次计划
评分
分 分 分 下 行权条件。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
个人行权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比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具体安排
(一)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已获授的股 本次可行权的 本次可行权占 尚未符合行权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期权数量 股票期权数量 已获授股票期 条件的股票期
(份) (份) 权总数的比例 权数量(份)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骨干员工 2,127,000 638,100 30% 1,488,900
(58 人)
合计 2,127,000 638,100 30% 1,488,900
(三)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3.41元/股。若在行权期
内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增发
股票等事宜,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五)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限:自手续办理结束后至2022年10月21
日止。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
权: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且本次行
权事项已获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
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相关事项,已获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
南第5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尚需公司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
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董 永
廖燕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