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部分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离职对象已授予但尚
未行权的 2019 年股票期权 523,900 份和 2020 年股票期权 130,000 份,共计 653,900
份。我们对上述需注销的激励对象名单和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公司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二、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三、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科技园公司增资是基于控
股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增资导致科技园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不会影响公
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该事项已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事项。
独立董事:余鹏翼、郝英奇、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