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新奥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科技”)、新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集团”)及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新奥控股”,与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新奥(舟
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
奥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本次重组的
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特此发表如下意见:
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在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各方面都将有较大提升,公司的行
业地位将进一步巩固,整体价值得到有效提升;本次业务整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
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提升公司管理能力,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
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目前相关评估工作尚未
完成,本次交易价格将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为依据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交易预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QIAO GANGLIANG)、唐稼松、张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