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 新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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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新奥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科技”)、新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集团”)及新奥控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新奥控股”,与新奥科技、新奥集团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新奥(舟
山)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
奥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本次重组的
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特此发表如下意见:
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在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各方面都将有较大提升,公司的行
业地位将进一步巩固,整体价值得到有效提升;本次业务整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
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提升公司管理能力,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
于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目前相关评估工作尚未
完成,本次交易价格将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为依据确定,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交易预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鑫钢、乔钢梁(QIAO GANGLIANG)、唐稼松、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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