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

证券之星 2021-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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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十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行为,维护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的股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其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 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
权。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或名称)、代表股份
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
定;
     (2)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
适当延长;
     (3)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4)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
言。
  第三十六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裁作出答复或说
明,也可以由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
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
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
时休息时间。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该
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
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
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式);
担保和资助等;
标准;
品和服务的。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
务: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
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
体性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即日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三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
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
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
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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