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迪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谨慎原则
及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66,615,630.57 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 421,926.69 元。本次事项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杭
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72
号)予以鉴证。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张龙平、肖冰、王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