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股份: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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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叶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大叶股份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以
下简称“《指南第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大叶园林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大叶股份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
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 5 号》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
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
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
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
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
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大叶股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743 号《关于同意宁波大
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大叶股份首次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4,0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大叶股份”,股票代码为“30087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81784320546U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浙江省宁
波市余姚市锦凤路 58 号;法定代表人为叶晓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00.00
万元;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经营范围为园林机械及配件、
农业机具、园林机具、电动工具、清洁设备、电器配件、电机、电子元器件、汽
油机及模具的制造、加工、测试。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无进口
商品分销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06 年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查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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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大叶股份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大叶股份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大叶股份已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所律师根据《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进行逐项核查后确认,大
叶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已涵
盖《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当载明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大叶股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系为了进一
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
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指南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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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指南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104 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
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ANGELICA PG HU 女士,公
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ANGELICA PG HU 女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副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及公
司产品的采购、生产、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因此,本激励计
划将 ANGELICA PG HU 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该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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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0,000,000 股的 1.2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会有权将离职员工或放弃
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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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权益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董事兼
                               副总经理
      Ragland Matthew          核心骨干
           Ralph                人员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94 人)                172.00    86.00%    1.075%
                   合计                  200.00    100.00%    1.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所涉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
    占比,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占
    比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之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
    《上市规则》第 8.4.5 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
    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
    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
    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
    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日必须为交易日。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
    月内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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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
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     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     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第三个归属期     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
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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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
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29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9.2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自主定价,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低
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18.58 元/股的 50%,为
每股 9.29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19.23 元/股的 50%,
为每股 9.62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21.27 元/股的 50%,
为每股 10.64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22.76 元/股的 50%,
为每股 11.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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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
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
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
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具有一
致性。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
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
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
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
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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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
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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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考核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率(A),根据指标完成程度(X)核算归属比例:
  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     70%            56%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年     100%           80%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年     130%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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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指标     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
              Am>A≥An               X=A/Am*100%
    率(A)
               A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计算方法:
  ①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
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 X,未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
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S)       (S≥90)   (90>S≥85)      (85>S≥60)     (S<6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100%      85%               6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根据行业以及自身业务特点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
标。该指标是企业业务拓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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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形象,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公司生存的基础和发展条件。公司设置的营业
收入增长率分为两个等级,其中触发值是公司 2022-2024 年设定的最低经营目标,
即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6%、80%、104%;目标值是公司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70%、100%、130%。(本段所述之“营业收入”为经公司聘请
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
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七)《激励计划(草案)》的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草案)》还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
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
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具体如
下: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变更及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
定。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大叶股
份已经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立意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核心人才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宁波大叶园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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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
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
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期不少于 10 天。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且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公告等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叶股份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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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确认,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
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叶股份现阶段就本激励计
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
划的进展,大叶股份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激励对象自愿参与本
次激励计划,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均为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情形;公司不为激励对象
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的限制性股票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大叶股份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所述,《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大叶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本次激励计划通过大叶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上述程序将保证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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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决策权。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说明,公司董事 ANGELICA PG HU 女士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董事长叶晓波先生与 ANGELICA PG HU 女
士系夫妻关系,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前述人员在审议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已回避表决,符
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叶股份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指南第 5 号》等的规定;大叶股份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大
叶股份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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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结    尾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零二一年   月   日。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敏             经办律师:邹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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