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本)
(2021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
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钢
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为“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一) 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若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
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有关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除须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融资贷款、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不含
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
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
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
常工作;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
理建议的权利;
(五) 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
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备总经理;
(六) 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 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 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
日常工作;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
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六) 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八) 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等)、总经
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
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
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召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
总经理决策科学、合理,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于每月月初召开,临时
会议在处理应急情况下召开。
第二十条 例会由各部门、单位、子公司负责人通报上月计划完成情况,影
响计划完成的原因,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公司总经理布置本月工作要
求。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总经理可
以邀请董事长参加,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 董事会提议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行政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
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审定、签发后执
行。会议纪要由行政办公室保存,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保存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
第二十六条 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纪要等工作由行
政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
组织监督实施。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
况,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
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日常经营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
应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
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副董事长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
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 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六) 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
在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报告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重大事
项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总经理报告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则以后者为准,并应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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