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 羚锐制药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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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证券代码: 600285    公告编号:临 2021-072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拟对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事宜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
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0,000 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8 月 3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公告。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
回购注销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期间并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
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不再具
备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赵立宁先生已离职,本次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1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50,000 股。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 182 名,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为 13,670,600 股,公司总股本将从 567,808,992 股减
至 567,758,992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4406320),并向中登公司
申请办理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过户手续。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
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3,720,600    -50,000    13,670,6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54,088,392              554,088,392
       股份合计         567,808,992    -50,000 567,758,992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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