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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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
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章贵桥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公司法》第 146 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非
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
立性,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综上,我们同
意提名章贵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
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竺崇正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我们同意推举
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
                        彭学军
                     ___________
                        张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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