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并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
独立董事:杨川、徐向阳、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