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酒泉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甘肃瓜州北大桥第八风
电场北 100MW 风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与酒泉盾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甘肃瓜州北大
桥第八风电场北 100MW 风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第八风电场北 100MW 风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
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风电场北 100MW 风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
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何 佳 袁 立 耿建新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