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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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2021-041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孚高科”)第十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
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
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威孚高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考
〔2020〕5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
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十八次会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20年11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601
名激励对象授予19,54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48元/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同意意见。
的公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的相关
规定: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
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2020年末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户中持有的
本公司A股股份后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0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已于2021年6月实施完成。
  调整方法如下:
  P=P0﹣V =15.48﹣1.5 = 13.98 元/股
  其中: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后
的P仍需大于1;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15.48元/股调整至13.98元/股。
  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本次决定调整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事宜,已取得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
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及公司《限制
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
职,也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公司就本次回购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等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向深交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回购的注销、减资相关的登记备案程序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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