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澳环保: 嘉澳环保重大资产经营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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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经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事项
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三条 银行借款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向银行借款所涉金额单次不超过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的 30%,由 董 事 会 批 准 。闭 会 期 间 董 事 长 有
不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的 10%的 决 定 权 ,并 在 事 后 向 董 事 会
报告。
   超过上述标准的银行借款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资产买卖
   董事会有权对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进行买卖。
   资产买卖行为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
   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买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资产抵押或质押
   以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公司资产为公司债务(包括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由董事会决定,闭 会 期 间 董 事 长 有 不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的 10%的 决 定 权 , 并 在 事 后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
   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抵押或质押由股东大会决定。抵押或质押行为应符合
《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出或提名董
事、监事事宜,由董事长决定。
   第七条 机构调整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机构作全面调整。董事会对公司机构的调整应以精干、高
效为原则,符合公司产业定位。
   第八条 董事会依本办法处置资产的金额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则董事会处置资产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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