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作为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
司提供年度审计的能力和执业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
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其职
业资格、执业质量等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次和预留
授予权益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考核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所在组织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次
和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不符合激励条件,28 名激励对象因 2020 年度所在组织业绩考核或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 90 分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本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282 名,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草案)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
宜。
(三)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权益的授
予总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权益的授予
总量及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符合《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权益的授予总量和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
合《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若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权益
分派在回购上述限制性股票完成前实施完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
相关回购价格对 32 名已获授但不符合相应解除限售条件的 143,564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因实施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事项,总股本从 730,815,601 股变更为 1,096,223,401 股,注册资本
由 730,815,601 元相应变更为 1,096,223,401 元。
鉴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公司总股本将减少
综上,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事项符合相关等
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陈绍祥 沈海鹏
葛定昆 衣龙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