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批
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
《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遵循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管理的需要,
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辰安科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二、关于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评估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准
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营业执照》;能够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
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风险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
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成立了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制定
了财务公司风险信息的报告制度及风险事项的处置程序。公司制定的财务公司风
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
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严格执行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四、关于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
的长期发展,不存在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损害的情形,不会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向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事项。
独立董事:于梅、卢远瞩、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