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
涉及的有关文件,对拟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上述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六、对《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建
立创新业务跟投制度,并以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试点实施,该关联交易
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邹志勇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
涉及的有关文件,对拟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上述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六、对《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建
立创新业务跟投制度,并以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试点实施,该关联交易
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吉法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
涉及的有关文件,对拟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上述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六、对《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建
立创新业务跟投制度,并以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试点实施,该关联交易
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福海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
涉及的有关文件,对拟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上述关联方的认购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六、对《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实施项目跟投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建
立创新业务跟投制度,并以烟台经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试点实施,该关联交易
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相关议案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程永峰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