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权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
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指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
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全公司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中设置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综合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
当前及未来 2-3 年经营环境、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
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对激励对
象而言,业绩指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有利于充分调动激
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
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的业绩考核,公司对激励对象绩效设置严密的考核体系,根据公司《考
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及行权额度。该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考核管理办法》所设定的考核体系具
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唐梦 李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