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10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子、分公司,所属
各子、分公司以下统称为“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可以参照
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是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股份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执行负责人。
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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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监事会对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股份公司唯一的信息披
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股份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股份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
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
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份公司各
部门、所属各单位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
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份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介机构、新闻媒体、投资者的联系、接待咨询(质询)
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
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股份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股份公司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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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股份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具体包括:
售重大资产超过股份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股份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易,可能对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情况;
容;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股份公司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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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重要变化,股份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的百分之二十;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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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股份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
(一)股份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三)所属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职务或者因与股份公
司及所属各单位业务往来可以获取股份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股份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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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
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十)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而知悉股份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股份公司各相关职能
部门、所属各单位的范围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股份公司各
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所
属各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其他所
属各单位,并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批
准,并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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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股份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
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股份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
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
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股份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
限于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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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及股份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
单位)需第一时间告知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股份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
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汇总好后报董事会秘书处备
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
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
应及时报告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股份公司被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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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等可能对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股份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股份公司进行前述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
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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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以及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股份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持有股份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股份公司并对股
份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股份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股份公司涉及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
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股份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
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在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
划过程中,股份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向国家有关部
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股份公司在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事
项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国
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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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时,股份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国家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
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
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
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股份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股份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股
份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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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
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
书。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股份公
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股
份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积极协助股份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
施。股份公司发现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
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给股份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股份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相关聘
用协议或《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的证券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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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非股份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
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股份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股份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给与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股份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
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
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杜绝内幕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
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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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原《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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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姓名/ 国 证件 身份证 知情 与上市公 所属 职 关系 亲属关系 登记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单
系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名称 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系 单位 务 类型 人姓名 时间 人 代码 手机 地址 位类别
件号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注:1.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HH:mm;
号码 ;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代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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