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延长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创业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韦 烨 刘 浩 黄建春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