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 引力传媒: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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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
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披
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需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
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等媒体平台)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
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
定披露日上午 9 点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
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按规定公告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
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该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
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和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
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办法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
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
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
查,组织相关工作;经理(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
和监事审阅;
  (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
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
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
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
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
长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公司财务部、对外投资等其他
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事务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
体办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
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
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
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
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
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
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
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
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
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
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
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
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
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将由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采取监管或自律措施,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
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
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上述第(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八条 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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