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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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
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和
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
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审核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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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并报送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投资部为重大
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事项中,第(四)项交易提供担保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者累计十二个月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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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关联交易发生,签订协议之前,需要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适用本条标准的特殊注意事项:
(1)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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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积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
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规定;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
项;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信托;
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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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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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
信息: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
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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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
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投资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
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
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
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
披露。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
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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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
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
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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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