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 崔红松先生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列席人员:见证律师
四、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和代表股份数;
(二)提名并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名单;
(三)审议议案:
(四)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
(五)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休会,统计表决票,宣布表决结果;
(七)见证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提名崔红松先生、马文超先生、宋志彬先生、钱宇先生、郭庆峰先生、曹景彪先
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
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任期
三年。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议案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推荐,
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提名文献军先生、刘红霞
女士、瞿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
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超过六年。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议案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经公司监事会推荐及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提名张松江先生、杨
新旭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
件 3)。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
监事 2 名,职工监事 1 名。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
计算,任期三年。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
司股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大会决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对公司控股子公司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一年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一年
内对外投资,购买、处置(包括转让、 内对外投资,购买、处置(包括转让、
赠与、出租、签订许可协议或质押) 赠与、出租、签订许可协议或质押)
重大资产超过或可能超过公司最近一 重大资产超过或可能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 5 亿元人民币 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 5 亿元人民币
(以两者较低者为准)的交易;但本 (以两者较低者为准)的交易;但本
款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 款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
经营活动中的购买、出售资产或产品 经营活动中的购买、出售资产或产品
的行为,包括:(1)购买原材料和出 的行为,包括:(1)购买原材料和出
售产品(包括出售基于出售产品所产 售产品(包括出售基于出售产品所产
生的应收账款);(2)经股东大会批 生的应收账款);(2)经股东大会批
准的预算或业务计划中特别规定及拟 准的预算或业务计划中特别规定及拟
定的交易; 定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行使。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控股子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议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或者依照法律、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作修改。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1
崔红 松, 男,1969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2000
年至 2006 年 10 月任公司总会计师;2006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公司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2009 年 11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炭素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 11 月至今任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
马文超,男,1970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89 年参加工作,在
荥阳市庙子乡任教;1993 年起至 2007 年 4 月在中国银行巩义市支行工作,历任
信贷员、综合处主任;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2 月历任公司综合处主任、总经理
助理、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2011 年 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宋志彬,男,1978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2 年
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6 年 12 月历任公司生产计划部副经理、经理、生产总
监;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公司计划发展部经理;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总经理。
钱宇,男,1980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河南中孚
电力有限公司生技部副部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安
全环保部经理、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生产总监、公司生产总监,2018 年
事。
郭庆峰,男,1976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程师。2008 年 4 月至
任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元市林丰铝材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
曹景彪,男, 1981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6 年 7 月至 2013 年
任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室主任;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附件 2
文献军,男,1962 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教授级高
级工程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冶金建材专家组副组长,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商务部市场运行调控专家,海关总署协调制度商品归类
技术委员会顾问组顾问委员。曾任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栋梁
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亿丰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刘红霞,女,1963 年 9 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博士研究生毕业,博
士学位;2007 年 5 月完成南开大学公司治理中心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2007-2008
年期间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做访问学者,2019 年在英国卡迪夫大学做访问
学者。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在北
京中州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曾任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南京
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
现兼任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兼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瞿霞,女,1981 年出生,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学法律硕
士、清华大学 x—lab 区块链加速营导师、北京市律协国际投资与贸易法律专业
委员会委员。历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合伙人,2018 年 2 月
至今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可口可乐公司、登士柏西诺德公司、
加拿大 British Columbia 省政府等公司或机构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 3
张松江,男,1964 年出生,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
国有色金属协会铝业分会副理事长,河南省有色金属学会副理事长、国家职业技
能鉴定高级考评员。1986 年至 2006 年历任分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200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新旭,男, 1972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2000 年 4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电力公司化水车间主任;200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河南
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2009 年 2 月至今兼任河南豫联能
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河南豫联能源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18 年 11 月至今任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