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 上海贝岭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10月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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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
提高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战略
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并聘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
一致;委员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本规则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作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并由公司投资部、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组成工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必要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在会议召开前 7 天应将有关文件资
料及时提交给各位委员。委员在收到材料后可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补
充材料的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遇下列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委员会半数或半数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权限内有关事项确定议题并进行审议,必
  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
  (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联络召开。
  (二)在每次会议召开前的 5 个工作日内,应将会议的议题、时
  间和地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三)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委员中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四)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
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
  (五)若所议事项在总经理审批权限内的,将由委员会主任委员
(召集人)审核签字的书面意见反馈给总经理,由总经理在下一次向
董事会汇报有关事项时,作为补充材料同时报告董事会。
  (六)若所议事项需董事会审议的,委员会应将在 5 个工作日内
所议事项的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告董事会。书面意见由主任委员(召
集人)审核签字。
  (七)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及公司投资部、财务
部、董事会办公室组成工作组有关成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八)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的工作经费由委员会编制预算,报董事会
批准,在董事会经费中列支。在预算范围内由董事会秘书按标准核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及其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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