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为完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连续、稳定
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指引要求,制定《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制定原则
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分配政策。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见。
二、考虑因素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
三、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
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当公司符合本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分配条件
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
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未达到本款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
募集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3亿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除召开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外,还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同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和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
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方可实施。
五、其他
公司将定期审阅本规划,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所处阶段、现金流量状
况及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可以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的调整,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