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的书面审核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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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
国证监会[2015]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
                     监事:付洪艳    张勇    姚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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