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 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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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运作,更好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系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目前设独立董事 3 名。如果《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发
生变更,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是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三)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独立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连选可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发布召开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向股东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前款所述会
计专业人员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
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
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
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更换。
  第十条    除出现第九条第二款情形或《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低于董事总
数的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况,公司应按《章程》的规定补足独立董事的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为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
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
辞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
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工作并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
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
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
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情况;;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书面记载。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
公司支付。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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