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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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
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
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君晔、王胜、甘露、罗均、
蔡泉、张霞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
在《公司法》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本次董事会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向华、伍佳术、聂新军不存在
《公司法》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最近三年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或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独立董事候选人聂新军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向华、伍佳术均承诺参加
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8 号——独立董事备案》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的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独立董事:冯绍津、陈雄颖、韩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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