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扬子新材 证券代码:00265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扬子新材
股票代码:002652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青松
住所和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弄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
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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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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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扬子新材 指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李青松
本报告书/本简式权益变动报
指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受让 30,137,2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收购 指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89%)
胡卫林先生与李青松先生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签署的《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
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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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青松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150421198610******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弄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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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基于看好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及认可公司价
值。本次协议受让股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30,137,200 股,持股比例为 5.89%。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
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计划。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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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李青松先生未持有扬子新材股票。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胡卫林
乙方(受让方):李青松
一、标的股份
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二、股份转让款
让单价为 2.92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款合计为 88,000,624 元(本协议中“元”均指人民
币元)
。
三、付款及过户安排
质押手续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证券账户名下。
元。
四、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其已取得所有同意和批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有效签署本协
议,且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违反或抵触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章程或法律。
(3)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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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成分。
(4)甲方保证扬子新材及子公司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完整,并有效存续。
(5)甲方保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扬子新材及子公司不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6)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除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外
并未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亦未设置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7)甲方保证协助扬子新材、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
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8)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以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9)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署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
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分标的股份的文
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
以处分。
(1)乙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和甲方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五、过渡期
能导致扬子新材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六、违约责任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15 日的,甲方应按转让款的 15%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出现部分股票不能过户的情况,则乙方有权:
(1)要求终止本协议,甲方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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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的 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15 日,乙方应按转让款的 15%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
使得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i)地震或台风等自
然灾害,(ii)战争、暴乱或军事冲突,和(iii)法律变更。
迟履行引起的另一方的任何损失向另一方负责,该等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本协
议下的违约。
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
件引起的损失,并力图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相关股份已被质押。根据股份转让协
议三、付款及过户安排约定: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 72,060,431.86 元。
质押手续并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证券账户名下。
元。”
(二)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其
他相关信息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
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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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扬子新材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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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
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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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青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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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深交所和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
者也可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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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青松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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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省苏州市
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扬子新材 股票代码 002652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
李青松 务人联系地 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弄
人名称
址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
增加√ 减少□ 有□ 无√
份数量变化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此次披露前李青松先生未持有扬子新材股份。.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李青松先生持股数量:30,137,200 股
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比例:5.89%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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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青松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