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化工: 氯碱化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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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案件编号:2021 光律见字 0007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 就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
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
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下午在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 8 号青松城大酒店 4 楼香山厅如期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顾立立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
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73 人,代表
 股份 580,344,89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185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公告通知的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并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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