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瑞达: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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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83       证券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1-054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0月20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年10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9:15
—15:00任意时间。
办公楼C栋一楼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芯瑞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统称“股东”)共有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32,489,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1.9331%。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1 人 , 代 表 股 份 65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人,代表股份
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88,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6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8,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6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88,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6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8,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6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88,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6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8,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6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88,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6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8,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8%;反对6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委派储德军、吴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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