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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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
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一)招(配)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募集说明书;
  (六)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
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
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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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
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并将公告
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确保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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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
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券时报》是公
司指定的法定披露媒体。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以上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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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
交所制定。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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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
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
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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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交所对定期报告的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
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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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
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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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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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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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
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
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
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
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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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批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范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及时归集、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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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当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对于某事项
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
司负责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
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
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
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
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内
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
报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
大投资行为;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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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租入或者出租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
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
人之间单笔标的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之间单笔标的额在
议项下的单笔合同。)
  (十二)发生诉讼和仲裁;
  (十三)遭受重大损失;
  (十四)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五)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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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等);
  (二十)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
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
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
持续地向公司通报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
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
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因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
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
后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提交、传真
或邮寄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有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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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执行情况列入公司对其部门和负责人的考
核范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
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事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
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
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董事会决议通
过并经监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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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
资产处理情况、盈亏情况,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
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承担相
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上交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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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聘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一名,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
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
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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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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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分类存档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
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为永久保存。
  第五十七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为永久保存。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
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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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早于上交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
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
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
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者给公司带来
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
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等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
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
会按有关规定给与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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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
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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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人员;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以上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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