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6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
实。
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 426.1 万
股。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谢志勇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以
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注销工作。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价格由 4.64 元/股调整为 4.2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么岳和王大彧因离职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进行回购注
销,并且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应对其余 4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162.84 万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对以上 4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6.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合计 0.44 元,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64 元/股调整为 4.20 元/股。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
整事项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由 4.64 元/股调整为 4.20 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此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价格由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