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
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
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由 4.64 元/股调整为 4.20 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激励条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 万股进行回购注
销,并且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应对其余 46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
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
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回购注销以上 48 名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76.84 万股限制性股
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军平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毛 群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