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 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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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9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维护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以及《江苏立华
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江苏
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
营能力。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策的相关条款。
  三、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果公司净
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
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
会作特别说明。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且超过5,000万元。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事会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
将主要用于补充随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所需的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
于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发表意见。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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