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股份: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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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12     证券简称:永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3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 11:30
在公司 1908 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
董事会秘书卢庆议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泗煊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已经届满,为顺利完成新一届监事会的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
会提名张俊财先生、许伟坤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
简历详见附件),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
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管理情况,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成员薪酬标准如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监事在公司领取其原职务薪酬,
其他监事除领取其作为员工的薪酬外,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其作为监事的薪酬。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力大学热能工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师。2015 年 7 月至
年 5 月至 2020 年 2 月,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事业部总经理;2018
年 10 月至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2 月至今,任福建
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运营部主任;2018 年 4 月至今福建省永福博发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4 月至今福州永福恒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2018 年 4 月至今福州博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张俊财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
福建省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发投资”)0.7640%的股权,持
有公司控股股东福州永福恒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投资”)
“博宏投资”)100%的股权。博发投资、恒诚投资、博宏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分别为 2.1036%、19.4276%、25.3621%。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其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学勘察技术与工程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注册咨询师。2014 年 5 年至 2015
年 7 月福建永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主管,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4 月,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主管、高级客户经理;2018 年 4 月
至 2021 年 3 月,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运营部副主任;2021 年 3
月至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主任。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许伟坤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控股股东
博发投资 0.0976%的股权,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恒诚投资 0.1719%的股权。博发投
资持有控股股东博宏投资 100%的股权。博发投资、恒诚投资、博宏投资持有公
司股份比例分别为 2.1036%、19.4276%、25.3621%。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其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
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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