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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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1-062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刘云龙先
生及原董事会秘书刘民先生,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字[2021]66 号、鲁证调查字[2021]69 号、鲁证
调查字[2021]7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上述
人员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住所:山
东省寿光市文圣街 999 号。
  刘云龙,男,1969 年 5 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山
东省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 373 号。
  刘民,男,1975 年 2 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
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 79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东
墨龙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山东墨龙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截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张某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山东墨龙 235,617,000 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9.53%。2020 年 1 月 19 日,
张某荣与薛某林签署协议约定:张某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某林或其
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 198,617,000 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
协议》等。1 月 20 日,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该事项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
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云龙参与协议签署全过程,并将一份协议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
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议签署
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规定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协议、银行回单、相关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
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二、山东墨龙发布的三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山东墨龙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4 月 24 日、4 月 30 日发布《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
假记载。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由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共同决定,并由刘民具体组织实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
墨龙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5
万元罚款。
  二、对刘云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5 万元罚款。
  三、对刘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5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5.1 条、14.5.2 条、14.5.3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该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以此为戒,加强内控,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
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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