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平、合理,具备较强
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四、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协议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此
议案。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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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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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对燕 ) ( 唐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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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 晔 ) ( 危怀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