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罗欣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
因、数量、价格合法有效,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影响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
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武志昂 郭云沛 许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