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出版: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之星 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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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时
代出版”或“公司”)投资管理,进一步规范投资决策及管理
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促进公司实施主业发展和资本运营的双轮驱动战略,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安徽出版集团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
理暂行办法》、
      《时代出版重大决策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是指股权、基金类投资以
及实施委托贷款等债权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参与设立企业或基金;
 (二) 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 参与认购非持股企业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 重组。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并购等;
 (五) 股权处置。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六) 实施委托贷款等项目;
  (七) 其他投资行为。
  本办法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如
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公司《资金理财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投资原则、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投资应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形
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四)投资应遵循“科学高效,规范运作,谨慎决策,
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投资范围
  股权投资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围绕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主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延伸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
等目标,通过实施投资并购和资本运作等途径,积极整合与
公司主业相关的教育培训(学科类培训除外)、文化传媒、
科技、金融及大消费等项目资源,并有效拓展具有稀缺资源
的优质产业领域,进一步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延伸。
  基金投资类:遴选运营管理能力良好、资源丰富的基金
管理人,导入优质资源,整合赋能,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私
募基金或公募基金,具体投资范围以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为准。
  债权投资类:公司所开展的各项委托贷款项目(不含向
公司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均须由 AA 级以上(含)国有
控股担保公司提供本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切实保障委托贷
款项目的资金安全。
  第五条 投资标准
  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如有一
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
势或准入资格等,具体考察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的市场容量;
         第三章 投资业务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公司投资业务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证券投资
部、财务部。
  第七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组织落
实公司投资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完善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开发、筛选、尽职调查、投资方案设计、投资项目
风险评估、项目论证、投资执行、后期管理、项目退出等,
是投资业务的组织实施及管理部门。
  第八条 财务部配合进行对外投资的前期论证、尽职调
查,负责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会计核算等财务有关事项,
对投资业务进行审核监督,检查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盈亏
情况等,并对投资标的的利润分配、应收利息、股权处置等
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提醒,是投资业务的财务支撑部门。
    第四章 投资业务立项、尽职调查和论证
  第九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投资规划
和投向不断拓展项目渠道,按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建立
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发现投资机会后,应及时了解目标
公司融资意向,可以通过与目标公司沟通、咨询行业专家或
者根据掌握信息对目标公司的管理、产品、技术、市场、财
务、融资需求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并联合
财务部和相关人员进行初步评审。评审通过的投资项目,形
成项目建议书,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立项的项目,公司可以根据投资标
的的具体情况,与项目相关方签订投资意向书,就投资对象、
交易架构、估值原则、日程安排和保护性条款、退出机制、
一票否决权等作出约定。
  投资意向书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并由公司法律顾问
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签署。
  第十二条 已立项项目由证券投资部组织选聘中介机构
进行尽职调查,详尽地获取项目资料。中介机构对资料内容
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基于尽职调查结果,形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股权投资类项目,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
会,进行项目分析论证后,再提交公司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类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
况,在充分考虑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项目的分析论证后,
提交公司审批决策。
          第五章 投资业务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安徽
出版集团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时代出版重大
决策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关审批
手续,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投资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项目,以单笔项目发生金额作为界
定标准,实行分层决策管理:
  (一)单笔发生金额 < 5000 万元,投资项目经公司党
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实施;
  (二)5000 万元≤ 单笔发生金额 < 25000 万元,投资
项目经公司党委会、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集团审批后,报公
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三)单笔发生金额≥25000 万元,投资项目经公司党
委会、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集团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由证券投资部和财务
部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一)与目标公司协商确定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
  (二)完成投资协议等文件的内部审批流程并正式签署
(面签或视频见证)
        ;
  (三)财务部配合按照协议规定办理股权交割及投资款
支付;
     (四)其他需要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投资相关文本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起草。投资
相关文本须经法律顾问审核,且必须经与相关各方协商一
致,并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十九条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款支
付条件成就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投资划款完成后,应取
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事项完成后,证券投资部根据实际情况
对投资项目适时跟踪,并将项目情况报告呈报公司领导。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和不定期了解投资项目情况,并按季或按项
目实际情况提供项目情况报告等;
  (二)发现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问题,及时向公司领
导报告,同时证券投资部联合财务部,提出建议解决方案后
根据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投资协议需由公司委派、推荐投资标
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重要人员的,由公司根据决策程序决定
人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接收投资标的的重大
事项报告(非公文)、董事会材料、股东会材料,并提出拟
办意见,财务部根据职责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
批,提交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将项目报表、定期情况报告等纳入
财务风险防控指标体系,负责监督证券投资部对投资项目的
日常管理。财务部、证券投资部要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即时沟
通,当发现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问题时,财务部协助证券
投资部对项目风险予以化解。
  第二十四条 投资标的以来函等公文形式报送相关事项
的,由公司总经办按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及公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股东代表等按照公司决
策意见行使权利。
       第八章   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具备退出条件后,证券投资部可
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投资退出建议方案,包括但不限
于:
     (一)退出方式;
     (二)退出时机的选择以及操作计划;
     (三)投资收益测算;
     (四)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投资退出建议方案经财务部复核,并由公
司领导审批后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根据公司审批决策的方案组织
实施。
     第二十九条 投资退出后,由财务部进行项目的投资损
益评估,证券投资部编制《投资项目总结报告》
                    。
         第九章    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涉及投资、处置等相关的协议、合
同、重要信函、履行程序的相关报告、议案、决议及审批文
件、法律文件等相关文本的原件,须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具体投资项目涉及投资、处置等相关资料,
证券投资部需在项目结束后将全部项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立卷归档三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电子档案一份),原
件交由公司总经办保管,复印件和电子档案留存证券投资部
保管。投资项目涉及投后管理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部、财
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按年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若需处
理或销毁档案,应按档案管理规定报公司批准后,由专门人
员实施处理与销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办理或批准办理投
资事项,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
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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