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5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6,535,647.00 元/12,332,502.00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
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
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苏 05 民终 5358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
苏 05 民终 535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情况
公司承租的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 118 号的 9 号厂房,由于出租人苏州易事达
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未能向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等权利凭证,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是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
YSD-BD-08002 号)已经解除;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收取原告的租金
及履约保证金 5,148,684.80 元,并从其收取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以租金
及履约保证金 5,148,684.8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将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5,148,684.80
元全部返还原告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物业费损失
同时,易事达以公司违约解除租赁合同为由也将公司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
民法院,要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2,332,502.00 元(其中
包括违约金 1,383,045.00 元、免租期内的租金损失 2,074,567.00 元、房屋闲置
期间的租金损失 4,149,135.00 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4,035,755.00 元、增加变
压器容量的设备投资损失 690,000.00 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二)一审判决情况
民初 3212 号”
《民事判决书》和“(2020)苏 0591 民初 2904 号”
《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根据“(2020)苏 0591 民初 32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YSD-BD-08002)已解除;
案件受理费 223,325.00 元,由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2020)苏 0591 民初 29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 6,223,702.00 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 件 受 理 费 95,795.00 元 , 由 被 告 营 口 金 辰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 担
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47,905.00 元。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9 日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三)上诉情况
收到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披露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
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近日, 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苏 05 民终 5358
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苏 05 民终 53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根据“(2021)苏 05 民终 53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项;
项。
股份有限公司 554,435.8 元及利息损失(以 554,435.8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 年 4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
行之日止);
股份有限公司装修费损失 10 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23,325 元,由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6,870 元,
由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174,65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60,838 元,由营
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8,670 元,由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院予以退还。
根据“(2021)苏 05 民终 53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95,795 元,由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
理费 55,366 元,由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负担,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负
担之款已由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在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5,366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
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
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苏 05 民终 5358 号”
《民事判决
书》和“(2021)苏 05 民终 535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