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 长城证券关于本立科技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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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 ”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本
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长城证券对本立科技拟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7,68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8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1]第ZF10873号)。
   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本次超额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0,716.19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6,0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三、公司承诺事项
的 30%;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6,0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6,000.00 万元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8.96%。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
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有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6,0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60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6,000.00万元用于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米
         刘逢敏        郑益甫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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