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1-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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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为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
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条 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将至少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前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 2
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
据。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
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现场
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
如下:
  (一) 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
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公司投票代码为“351065”,投票简称为“本立投
票”);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
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
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
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六)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
为 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四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
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
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
算。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
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
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
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
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
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
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
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后,方进行公告。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
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
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分别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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