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
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公司为润和世联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润和世联”)提供担保的事项,主要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其实际经
营需要,也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就此事项已进行过充分的测算分析,认为
润和世联具有足够的偿还债务能力且润和世联其余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提供相
应的连带担保措施,风险可控。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鉴于润和世联资产负债率已超过 70%,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授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已离职
人员及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合计94.726万份进行注销。
三、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计划(草案修订稿)
(更新后)》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独立董事:李胜兰、马英华、万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