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集团: 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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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示,公示时间为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
会和人力资源部指定联系方式未收到异议或不良反馈。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
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9 月 29 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不具有激励对象资格,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
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337 人调整为 332 人,激励
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的权益调整授予至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拟授予
的权益总数量不变。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
《管理办法》、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作为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超出
公司公示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
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
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已按照《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调整
的内部批准程序;本次调整的原因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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