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21-071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的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1年10月18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459,517,465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9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57,335,539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1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181,92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2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181,92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181,92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20%。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同意 459,389,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53,92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336%;反对 1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86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 459,389,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53,92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336%;反对 1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86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
同意 459,389,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53,92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336%;反对 12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86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同意 459,400,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4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64,62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240%;反对 1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37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张雪婷、郑上俊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
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