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策医疗: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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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策医疗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388
致: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
策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通策医疗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通策医疗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通策医疗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指派律师出席了通策医疗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
浙江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策医疗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会召开十五日前在《上 海 证 券 报》等指定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关于以妇幼子公司股权参与基金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等。
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8 日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区灵溪北路 21 号合生国贸中心 5 号楼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楼会议室举行。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以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136 名,持股数共计 34,338,264 股,占通策医疗总股本
的 10.709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股
东及代理人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吕建明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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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吕
建明先生均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施单
独计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通策医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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